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博士科研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高学历(博士)教师的科研引领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资助方式
第二条 博士科研资助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学校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具体资助对象包括:
(一)人才引进的博士:按照《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川文产发〔2010〕35号)的规定,我校引进的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
(二)在职攻读的博士:按照《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管理办法(试行)》(川文产发〔2011〕41号)的规定,我校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并获博士学位的教师。
第三条 受资助者必须具有一定的研究基础,所申报的项目应具有良好的科研前景,有利于推动我校学科专业建设和更好地服务于区域文化发展。
第四条 符合受资助条件的人员,原则上应在一定期限内(引进博士在入职后1年内,在职博士在获得博士学位后1年内)向我校科研处申请科研项目资助。
第五条 设立高学历(博士)教师科研资助项目。根据《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试行)》和《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专项科研资助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
第三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博士科研资助项目的申报、立项工作严格按照《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川文产发〔2011〕29号)执行。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填写《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博士科研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报科研处。
(一)引进博士在办理正式报到手续后,可申请博士科研项目资助。
(二)在职博士在人事处按要求填写《教职工学历学位进修登记表》并完成学位审核后,可申请博士科研项目资助。
第四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八条 博士科研资助项目的研究应立足文化产业发展的要求和我校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博士科研资助项目的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须严格遵守上级部门的财务管理规定和《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科研管理办法(试行)》、《四川文化产业职业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川文产发〔2013〕8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成果以研究论文、研究报告或专著为主,由科研处组织专家对成果进行鉴定,对未达到结题标准的项目给予一次延期结题机会;如仍不能结题,则该项目终止,学校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因辞职、出国留学或调离等原因不能在原工作岗位从事申请课题科研工作的,学校将终止该项目的实施并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博士专项科研资助项目原则上不得延期结题,确因客观原因未完成研究计划的,经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同意,可延期一年结题。若因主观原因未完成研究计划或延期一年后仍未能完成课题的,该科研项目将自动终止,学校收回资助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